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》(2002年7月8日司法部令第74号发布施行)第十三条: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,应当在省(区、市)司法厅(局)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并向地(市)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。地(市)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(区、市)司法厅(局)决定”;第十四条: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,可以向地(市)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。地(市)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(区、市)司法厅(局)决定”;第十八条:“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。”
- 收费标准及依据
1在我省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,因意外情况造成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,或者因毁损、身份信息变更等影响使用的,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发、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。
- 申请材料
《补发、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》纸质 原件2份必要申请表应填写申请人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码、证书编号及颁发时间等,并说明理由无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。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必要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还本人无申请人照片纸质 原件2份必要证书同一底片2寸(46mm×32mm)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无遗失声明纸质 原件1份必要需提交在《大众日报》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1份